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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来源:潮州直聘丨潮聘网 时间:2025-11-30 作者:潮州直聘丨潮聘网 浏览量: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草安经济联合社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5103MF4998845T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浮罚(决)字[2025]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违法事实:未经批准,于2019年12月起擅自在浮洋镇草安村西厝莲池内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建成水泥地埕的村道。经第三方测量单位测量,上述占地面积为78.84平方米,地类为村庄78.84平方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部分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处罚内容: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78.84平方米建设用地(村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 2.对你(单位)符合规划的78.84平方米土地,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罚款金额:0.0788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1/26
处罚机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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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草安经济联合社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5103MF4998845T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浮罚(决)字[2025]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违法事实:未经批准,于2019年12月起擅自在浮洋镇草安村西厝莲池内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建成水泥地埕的村道。经第三方测量单位测量,上述占地面积为78.84平方米,地类为村庄78.84平方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部分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处罚内容: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78.84平方米建设用地(村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 2.对你(单位)符合规划的78.84平方米土地,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罚款金额:0.0788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1/26
处罚机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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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5103MF4998845T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浮罚(决)字[2025]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违法事实:未经批准,于2019年12月起擅自在浮洋镇草安村西厝莲池内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建成水泥地埕的村道。经第三方测量单位测量,上述占地面积为78.84平方米,地类为村庄78.84平方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部分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处罚内容: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78.84平方米建设用地(村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 2.对你(单位)符合规划的78.84平方米土地,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罚款金额:0.0788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1/26
处罚机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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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泽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浮罚(决)字[2025]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违法事实:未经批准,于2019年12月起擅自在浮洋镇草安村西厝莲池内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建成水泥地埕的村道。经第三方测量单位测量,上述占地面积为78.84平方米,地类为村庄78.84平方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部分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处罚内容: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78.84平方米建设用地(村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 2.对你(单位)符合规划的78.84平方米土地,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罚款金额:0.0788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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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泽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浮罚(决)字[2025]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违法事实:未经批准,于2019年12月起擅自在浮洋镇草安村西厝莲池内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建成水泥地埕的村道。经第三方测量单位测量,上述占地面积为78.84平方米,地类为村庄78.84平方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部分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处罚内容: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78.84平方米建设用地(村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 2.对你(单位)符合规划的78.84平方米土地,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罚款金额:0.0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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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违法事实:未经批准,于2019年12月起擅自在浮洋镇草安村西厝莲池内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建成水泥地埕的村道。经第三方测量单位测量,上述占地面积为78.84平方米,地类为村庄78.84平方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部分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处罚内容: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78.84平方米建设用地(村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肆角(¥788.40); 2.对你(单位)符合规划的78.84平方米土地,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罚款金额:0.0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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