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2021年第46号令)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同意,现就完善市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城区城镇供水销售价格
市城区城镇供水综合价格调整到2.39元/m3,继续实施“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不予调整,计量水价按类别调整(详见附表)。
(一)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由现行1.70元/m3调整为1.75元/m3;第二阶梯价格由现行2.50元/m3调整为2.60元/m3;第三阶梯价格由现行3.30元/m3调整为5.25元/m3。
(二)非居民用水:由现行2.60元/m3调整为2.80元/m3。
(三)特种用水:由现行5.10元/m3调整为6.00元/m3。
二、优化部分类别水价适用范围
(一)调整特种用水范围。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将特种用水范围调整为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
(二)增设合表水价类别。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合表水价(2元/m3),不执行阶梯水价。
三、调整居民阶梯水量定额
居民家庭用水户(以4人计)第一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0-23(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24-33(含)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34立方米以上。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每增加1人,用水定额在各阶梯水量基础上分别增加5立方米/户·月。
四、加大优惠政策力度
对市城区符合以下标准的特定人群,每户每月提高至10立方米的免费用水量及免交容量水价的优惠政策: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等;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优抚人员家庭。
潮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可结合实际加大优惠力度,进一步丰富优惠措施。
五、实行差别水价
(一)非居民用户(含特种用水)的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通用值)或用水计划的,对超用部分实施累进加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幅度在用水定额20%以内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幅度在用水定额20%至40%(含)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幅度在用水定额40%以上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二)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具体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六、实施联动调整机制
当国家、省调整水资源费(税)等收费标准时,城镇供水价格实施同步联动。
实施市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联动,具体由潮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提出联动动议,经市发展改革局核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具体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媒体向社会发布。
七、其他供水价格事项
(一)未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且有二次加压的,可收取二次供水费用,具体按潮发改价函〔2014〕58号执行;计量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不实行阶梯计量。
(二)属趸售用水的,以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的90%为最高限价。
(三)同一用户存在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或特种用水)共用水表的,价格按用水类别平均分摊各类水量后再分别计价收费。
(四)供水企业通过向其它供水企业购买自来水为用水户供水的,供水企业间自行协商自来水购买价格。
八、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潮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供水范围,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有关要求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在营业场所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加大优惠政策落实。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络机制,确保各项优化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大运营资金投入。调价收入的资金,优先用于管网更新改造、水质提升等直接关乎供水安全与服务质量工作。
(四)加大服务水平提升。坚持服务优先导向,及时解决用户的用水问题,切实提升用户的用水体验。
政策解读:关于市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与政策优化的通知.pdf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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