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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认识?磐东北河村这3人被法院悬赏,举报有奖

来源:潮州直聘丨潮聘网 时间:2025-12-01 作者:潮州直聘丨潮聘网 浏览量: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粤5203执恢1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川与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林*川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鹏,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81117****。

被执行人:吴*丽,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720422****。

被执行人:张*聪,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20701****。

执行依据:(2024)粤52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租金665000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0日)。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核实后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5%发放悬赏金。

举报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当面提交或邮寄财产线索材料,并说明本人身份信息。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拒不配合核实身份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凤路57号

联系人:郑法官、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663-3263559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粤5203执恢1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川与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林*川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鹏,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81117****。

被执行人:吴*丽,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720422****。

被执行人:张*聪,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20701****。

执行依据:(2024)粤52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租金665000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0日)。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核实后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5%发放悬赏金。

举报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当面提交或邮寄财产线索材料,并说明本人身份信息。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拒不配合核实身份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凤路57号

联系人:郑法官、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663-3263559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粤5203执恢1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川与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林*川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鹏,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81117****。

被执行人:吴*丽,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720422****。

被执行人:张*聪,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20701****。

执行依据:(2024)粤52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租金665000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0日)。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核实后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5%发放悬赏金。

举报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当面提交或邮寄财产线索材料,并说明本人身份信息。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拒不配合核实身份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凤路57号

联系人:郑法官、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663-3263559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粤5203执恢1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川与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林*川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鹏,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81117****。

被执行人:吴*丽,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720422****。

被执行人:张*聪,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20701****。

执行依据:(2024)粤52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租金665000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0日)。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核实后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5%发放悬赏金。

举报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当面提交或邮寄财产线索材料,并说明本人身份信息。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拒不配合核实身份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凤路57号

联系人:郑法官、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663-3263559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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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5203执恢1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川与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林*川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鹏,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81117****。

被执行人:吴*丽,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720422****。

被执行人:张*聪,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20701****。

执行依据:(2024)粤52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租金665000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0日)。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核实后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5%发放悬赏金。

举报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当面提交或邮寄财产线索材料,并说明本人身份信息。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拒不配合核实身份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凤路57号

联系人:郑法官、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663-3263559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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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5203执恢1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川与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林*川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鹏,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81117****。

被执行人:吴*丽,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720422****。

被执行人:张*聪,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20701****。

执行依据:(2024)粤52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租金665000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0日)。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核实后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5%发放悬赏金。

举报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当面提交或邮寄财产线索材料,并说明本人身份信息。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拒不配合核实身份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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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川与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鹏、吴*丽、张*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林*川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鹏,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81117****。

被执行人:吴*丽,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720422****。

被执行人:张*聪,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北河村绍光里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20701****。

执行依据:(2024)粤52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租金665000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0日)。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核实后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5%发放悬赏金。

举报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当面提交或邮寄财产线索材料,并说明本人身份信息。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拒不配合核实身份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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