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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饶平县海山镇乐童幼儿园

来源:潮州直聘丨潮聘网 时间:2025-12-02 作者:潮州直聘丨潮聘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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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饶平县海山镇乐童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122MJM624162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依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市监处〔2025〕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厨优香芝麻调味油”1瓶(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丰美食用油厂,净含量:11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03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富记豆瓣酱”1瓶(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大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保质期:二年),“郑松兴小南乳”1瓶(生产商:普宁市洪阳镇松兴酱油厂,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1日,保质期:二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已拆封使用且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后和其他尚未过期的食品放置在厨房货架上使用,没有报损;二、据当事人称,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只购进一瓶,因采购时间过去太久,购进单据已被清理,记不清楚具体的购进渠道和购进价格。但据学校食堂一直以来的习惯,配菜、调味品等主要是在个体工商户饶平县海山一淇日用品商行处采购,能提供该商行的《营业执照》予以佐证,上述三款涉案产品采购时均为保质期内,一直放在货架上,开封后只用过一两次就没用了,后因厨房人手不足,就没有分开煮学生和老师的配餐,因小朋友饮食清淡,其配菜中只是简单的用盐和食用油调味,没有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所以这些调料买回来拆封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没再用了。“厨优香芝麻调味油”用于制作凉菜,“富记豆瓣酱”是外地老师炒菜使用,“郑松兴小南乳”是老师们配粥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使用量具体有多少并不清楚的,购进价格也忘记了,无法单独计算获得的利润和货值。涉案三款产品除已被使用外,剩余全部被我局扣押,已无库存。四、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处于营业状态且有学生就读,上述三款产品与其他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的,没有报损,也没有存放在管制区,食堂并未设置有报废区或者集中处置区、退货区、管制区等,用于处理报废、过期、不合格食品。因厨房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和内存有限,该单位没及时提取厨房监控视频,因此无法提供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至查获前,这段时间该单位厨房监控视频。当事人的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厨优香芝麻调味油、富记豆瓣酱和郑松兴小南乳”(已拆开使用,各一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罚款金额:0.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机关: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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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饶平县海山镇乐童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122MJM624162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依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市监处〔2025〕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厨优香芝麻调味油”1瓶(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丰美食用油厂,净含量:11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03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富记豆瓣酱”1瓶(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大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保质期:二年),“郑松兴小南乳”1瓶(生产商:普宁市洪阳镇松兴酱油厂,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1日,保质期:二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已拆封使用且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后和其他尚未过期的食品放置在厨房货架上使用,没有报损;二、据当事人称,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只购进一瓶,因采购时间过去太久,购进单据已被清理,记不清楚具体的购进渠道和购进价格。但据学校食堂一直以来的习惯,配菜、调味品等主要是在个体工商户饶平县海山一淇日用品商行处采购,能提供该商行的《营业执照》予以佐证,上述三款涉案产品采购时均为保质期内,一直放在货架上,开封后只用过一两次就没用了,后因厨房人手不足,就没有分开煮学生和老师的配餐,因小朋友饮食清淡,其配菜中只是简单的用盐和食用油调味,没有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所以这些调料买回来拆封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没再用了。“厨优香芝麻调味油”用于制作凉菜,“富记豆瓣酱”是外地老师炒菜使用,“郑松兴小南乳”是老师们配粥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使用量具体有多少并不清楚的,购进价格也忘记了,无法单独计算获得的利润和货值。涉案三款产品除已被使用外,剩余全部被我局扣押,已无库存。四、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处于营业状态且有学生就读,上述三款产品与其他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的,没有报损,也没有存放在管制区,食堂并未设置有报废区或者集中处置区、退货区、管制区等,用于处理报废、过期、不合格食品。因厨房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和内存有限,该单位没及时提取厨房监控视频,因此无法提供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至查获前,这段时间该单位厨房监控视频。当事人的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厨优香芝麻调味油、富记豆瓣酱和郑松兴小南乳”(已拆开使用,各一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罚款金额:0.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机关: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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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饶平县海山镇乐童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122MJM624162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依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市监处〔2025〕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厨优香芝麻调味油”1瓶(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丰美食用油厂,净含量:11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03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富记豆瓣酱”1瓶(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大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保质期:二年),“郑松兴小南乳”1瓶(生产商:普宁市洪阳镇松兴酱油厂,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1日,保质期:二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已拆封使用且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后和其他尚未过期的食品放置在厨房货架上使用,没有报损;二、据当事人称,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只购进一瓶,因采购时间过去太久,购进单据已被清理,记不清楚具体的购进渠道和购进价格。但据学校食堂一直以来的习惯,配菜、调味品等主要是在个体工商户饶平县海山一淇日用品商行处采购,能提供该商行的《营业执照》予以佐证,上述三款涉案产品采购时均为保质期内,一直放在货架上,开封后只用过一两次就没用了,后因厨房人手不足,就没有分开煮学生和老师的配餐,因小朋友饮食清淡,其配菜中只是简单的用盐和食用油调味,没有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所以这些调料买回来拆封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没再用了。“厨优香芝麻调味油”用于制作凉菜,“富记豆瓣酱”是外地老师炒菜使用,“郑松兴小南乳”是老师们配粥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使用量具体有多少并不清楚的,购进价格也忘记了,无法单独计算获得的利润和货值。涉案三款产品除已被使用外,剩余全部被我局扣押,已无库存。四、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处于营业状态且有学生就读,上述三款产品与其他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的,没有报损,也没有存放在管制区,食堂并未设置有报废区或者集中处置区、退货区、管制区等,用于处理报废、过期、不合格食品。因厨房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和内存有限,该单位没及时提取厨房监控视频,因此无法提供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至查获前,这段时间该单位厨房监控视频。当事人的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厨优香芝麻调味油、富记豆瓣酱和郑松兴小南乳”(已拆开使用,各一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罚款金额:0.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机关: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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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122MJM624162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依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市监处〔2025〕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厨优香芝麻调味油”1瓶(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丰美食用油厂,净含量:11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03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富记豆瓣酱”1瓶(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大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保质期:二年),“郑松兴小南乳”1瓶(生产商:普宁市洪阳镇松兴酱油厂,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1日,保质期:二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已拆封使用且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后和其他尚未过期的食品放置在厨房货架上使用,没有报损;二、据当事人称,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只购进一瓶,因采购时间过去太久,购进单据已被清理,记不清楚具体的购进渠道和购进价格。但据学校食堂一直以来的习惯,配菜、调味品等主要是在个体工商户饶平县海山一淇日用品商行处采购,能提供该商行的《营业执照》予以佐证,上述三款涉案产品采购时均为保质期内,一直放在货架上,开封后只用过一两次就没用了,后因厨房人手不足,就没有分开煮学生和老师的配餐,因小朋友饮食清淡,其配菜中只是简单的用盐和食用油调味,没有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所以这些调料买回来拆封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没再用了。“厨优香芝麻调味油”用于制作凉菜,“富记豆瓣酱”是外地老师炒菜使用,“郑松兴小南乳”是老师们配粥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使用量具体有多少并不清楚的,购进价格也忘记了,无法单独计算获得的利润和货值。涉案三款产品除已被使用外,剩余全部被我局扣押,已无库存。四、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处于营业状态且有学生就读,上述三款产品与其他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的,没有报损,也没有存放在管制区,食堂并未设置有报废区或者集中处置区、退货区、管制区等,用于处理报废、过期、不合格食品。因厨房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和内存有限,该单位没及时提取厨房监控视频,因此无法提供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至查获前,这段时间该单位厨房监控视频。当事人的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厨优香芝麻调味油、富记豆瓣酱和郑松兴小南乳”(已拆开使用,各一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罚款金额:0.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机关: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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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饶平县海山镇乐童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122MJM624162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依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市监处〔2025〕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厨优香芝麻调味油”1瓶(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丰美食用油厂,净含量:11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03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富记豆瓣酱”1瓶(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大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保质期:二年),“郑松兴小南乳”1瓶(生产商:普宁市洪阳镇松兴酱油厂,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1日,保质期:二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已拆封使用且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后和其他尚未过期的食品放置在厨房货架上使用,没有报损;二、据当事人称,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只购进一瓶,因采购时间过去太久,购进单据已被清理,记不清楚具体的购进渠道和购进价格。但据学校食堂一直以来的习惯,配菜、调味品等主要是在个体工商户饶平县海山一淇日用品商行处采购,能提供该商行的《营业执照》予以佐证,上述三款涉案产品采购时均为保质期内,一直放在货架上,开封后只用过一两次就没用了,后因厨房人手不足,就没有分开煮学生和老师的配餐,因小朋友饮食清淡,其配菜中只是简单的用盐和食用油调味,没有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所以这些调料买回来拆封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没再用了。“厨优香芝麻调味油”用于制作凉菜,“富记豆瓣酱”是外地老师炒菜使用,“郑松兴小南乳”是老师们配粥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使用量具体有多少并不清楚的,购进价格也忘记了,无法单独计算获得的利润和货值。涉案三款产品除已被使用外,剩余全部被我局扣押,已无库存。四、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处于营业状态且有学生就读,上述三款产品与其他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的,没有报损,也没有存放在管制区,食堂并未设置有报废区或者集中处置区、退货区、管制区等,用于处理报废、过期、不合格食品。因厨房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和内存有限,该单位没及时提取厨房监控视频,因此无法提供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至查获前,这段时间该单位厨房监控视频。当事人的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厨优香芝麻调味油、富记豆瓣酱和郑松兴小南乳”(已拆开使用,各一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罚款金额:0.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机关: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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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饶平县海山镇乐童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122MJM624162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依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市监处〔2025〕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厨优香芝麻调味油”1瓶(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丰美食用油厂,净含量:11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03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富记豆瓣酱”1瓶(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大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保质期:二年),“郑松兴小南乳”1瓶(生产商:普宁市洪阳镇松兴酱油厂,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1日,保质期:二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已拆封使用且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后和其他尚未过期的食品放置在厨房货架上使用,没有报损;二、据当事人称,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只购进一瓶,因采购时间过去太久,购进单据已被清理,记不清楚具体的购进渠道和购进价格。但据学校食堂一直以来的习惯,配菜、调味品等主要是在个体工商户饶平县海山一淇日用品商行处采购,能提供该商行的《营业执照》予以佐证,上述三款涉案产品采购时均为保质期内,一直放在货架上,开封后只用过一两次就没用了,后因厨房人手不足,就没有分开煮学生和老师的配餐,因小朋友饮食清淡,其配菜中只是简单的用盐和食用油调味,没有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所以这些调料买回来拆封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没再用了。“厨优香芝麻调味油”用于制作凉菜,“富记豆瓣酱”是外地老师炒菜使用,“郑松兴小南乳”是老师们配粥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使用量具体有多少并不清楚的,购进价格也忘记了,无法单独计算获得的利润和货值。涉案三款产品除已被使用外,剩余全部被我局扣押,已无库存。四、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处于营业状态且有学生就读,上述三款产品与其他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的,没有报损,也没有存放在管制区,食堂并未设置有报废区或者集中处置区、退货区、管制区等,用于处理报废、过期、不合格食品。因厨房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和内存有限,该单位没及时提取厨房监控视频,因此无法提供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至查获前,这段时间该单位厨房监控视频。当事人的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厨优香芝麻调味油、富记豆瓣酱和郑松兴小南乳”(已拆开使用,各一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罚款金额:0.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机关: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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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饶平县海山镇乐童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122MJM624162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依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市监处〔2025〕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厨优香芝麻调味油”1瓶(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丰美食用油厂,净含量:11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03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富记豆瓣酱”1瓶(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大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保质期:二年),“郑松兴小南乳”1瓶(生产商:普宁市洪阳镇松兴酱油厂,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1日,保质期:二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已拆封使用且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后和其他尚未过期的食品放置在厨房货架上使用,没有报损;二、据当事人称,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只购进一瓶,因采购时间过去太久,购进单据已被清理,记不清楚具体的购进渠道和购进价格。但据学校食堂一直以来的习惯,配菜、调味品等主要是在个体工商户饶平县海山一淇日用品商行处采购,能提供该商行的《营业执照》予以佐证,上述三款涉案产品采购时均为保质期内,一直放在货架上,开封后只用过一两次就没用了,后因厨房人手不足,就没有分开煮学生和老师的配餐,因小朋友饮食清淡,其配菜中只是简单的用盐和食用油调味,没有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所以这些调料买回来拆封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没再用了。“厨优香芝麻调味油”用于制作凉菜,“富记豆瓣酱”是外地老师炒菜使用,“郑松兴小南乳”是老师们配粥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使用量具体有多少并不清楚的,购进价格也忘记了,无法单独计算获得的利润和货值。涉案三款产品除已被使用外,剩余全部被我局扣押,已无库存。四、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处于营业状态且有学生就读,上述三款产品与其他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的,没有报损,也没有存放在管制区,食堂并未设置有报废区或者集中处置区、退货区、管制区等,用于处理报废、过期、不合格食品。因厨房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和内存有限,该单位没及时提取厨房监控视频,因此无法提供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至查获前,这段时间该单位厨房监控视频。当事人的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厨优香芝麻调味油、富记豆瓣酱和郑松兴小南乳”(已拆开使用,各一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罚款金额:0.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机关: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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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饶平县海山镇乐童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122MJM624162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依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市监处〔2025〕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厨优香芝麻调味油”1瓶(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丰美食用油厂,净含量:11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03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富记豆瓣酱”1瓶(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大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保质期:二年),“郑松兴小南乳”1瓶(生产商:普宁市洪阳镇松兴酱油厂,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1日,保质期:二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已拆封使用且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后和其他尚未过期的食品放置在厨房货架上使用,没有报损;二、据当事人称,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只购进一瓶,因采购时间过去太久,购进单据已被清理,记不清楚具体的购进渠道和购进价格。但据学校食堂一直以来的习惯,配菜、调味品等主要是在个体工商户饶平县海山一淇日用品商行处采购,能提供该商行的《营业执照》予以佐证,上述三款涉案产品采购时均为保质期内,一直放在货架上,开封后只用过一两次就没用了,后因厨房人手不足,就没有分开煮学生和老师的配餐,因小朋友饮食清淡,其配菜中只是简单的用盐和食用油调味,没有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所以这些调料买回来拆封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没再用了。“厨优香芝麻调味油”用于制作凉菜,“富记豆瓣酱”是外地老师炒菜使用,“郑松兴小南乳”是老师们配粥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使用量具体有多少并不清楚的,购进价格也忘记了,无法单独计算获得的利润和货值。涉案三款产品除已被使用外,剩余全部被我局扣押,已无库存。四、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处于营业状态且有学生就读,上述三款产品与其他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的,没有报损,也没有存放在管制区,食堂并未设置有报废区或者集中处置区、退货区、管制区等,用于处理报废、过期、不合格食品。因厨房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和内存有限,该单位没及时提取厨房监控视频,因此无法提供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至查获前,这段时间该单位厨房监控视频。当事人的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厨优香芝麻调味油、富记豆瓣酱和郑松兴小南乳”(已拆开使用,各一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罚款金额:0.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机关: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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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饶平县海山镇乐童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122MJM624162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依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市监处〔2025〕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厨优香芝麻调味油”1瓶(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丰美食用油厂,净含量:11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03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富记豆瓣酱”1瓶(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大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保质期:二年),“郑松兴小南乳”1瓶(生产商:普宁市洪阳镇松兴酱油厂,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1日,保质期:二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已拆封使用且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后和其他尚未过期的食品放置在厨房货架上使用,没有报损;二、据当事人称,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均只购进一瓶,因采购时间过去太久,购进单据已被清理,记不清楚具体的购进渠道和购进价格。但据学校食堂一直以来的习惯,配菜、调味品等主要是在个体工商户饶平县海山一淇日用品商行处采购,能提供该商行的《营业执照》予以佐证,上述三款涉案产品采购时均为保质期内,一直放在货架上,开封后只用过一两次就没用了,后因厨房人手不足,就没有分开煮学生和老师的配餐,因小朋友饮食清淡,其配菜中只是简单的用盐和食用油调味,没有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所以这些调料买回来拆封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没再用了。“厨优香芝麻调味油”用于制作凉菜,“富记豆瓣酱”是外地老师炒菜使用,“郑松兴小南乳”是老师们配粥使用。上述三款涉案产品使用量具体有多少并不清楚的,购进价格也忘记了,无法单独计算获得的利润和货值。涉案三款产品除已被使用外,剩余全部被我局扣押,已无库存。四、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处于营业状态且有学生就读,上述三款产品与其他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的,没有报损,也没有存放在管制区,食堂并未设置有报废区或者集中处置区、退货区、管制区等,用于处理报废、过期、不合格食品。因厨房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和内存有限,该单位没及时提取厨房监控视频,因此无法提供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至查获前,这段时间该单位厨房监控视频。当事人的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厨优香芝麻调味油、富记豆瓣酱和郑松兴小南乳”(已拆开使用,各一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罚款金额:0.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机关: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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