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支付是一种基于账户体系的无线支付方案,商家将交易信息生成二维码供用户扫描,或通过扫描用户的付款码完成支付结算。这种移动支付方式方便快捷,降低了支付成本,面世以来,广受欢迎。但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看到了机会。
李某生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李某生 公司负责人
我公司在潮州市枫溪拥有一个停车场的运营权,日常的停车场主要有两个收费来源,一个是收取临时车辆的停车费,由客户扫描我公司张贴在出口处的二维码进行支付,另一个是收取月租车辆的停车费,由保安队长收费后转交公司财务人员。
2022年2月起,停车场更换了保安队长。
李某生 公司负责人
新队长姓林,是上一任保安队长推荐的,人看起来也精明能干,我比较信任。由于我住在汕头,所以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基本交由保安队长负责。后来车场的保安队员的招聘也都是由保安队长自己招聘,然后把身份证和工资卡发给公司就可以了。
停车场周边商场林立,所以停车场的运营收入一直良好,李某生对林队长的工作也比较满意。
李某生 公司负责人
大概是在2024年9月12日,该车场由我公司聘用的一名保安人员杨某向公司咨询,为什么部分保安人员有领取另外补贴,部分人员没有?我听完也是一头雾水,我们公司对保安人员没另发什么补贴呀?询问后,保安人员说是由林队长亲自发放的。
李某生不由得心里起了疑心:这个林队长哪来的钱再给保安人员发补贴?为什么要背着公司另外给部分保安人员发补贴?但李某生问林队长,林队长却矢口否认,李某生不由得更加怀疑。
李某生 公司负责人
本来客户开车到出口时,公司系统会自动识别车辆和费用,费用和车牌在出口处的小显示屏也有显示,顾客扫描公司的二维码后只需直接支付费用,公司收到停车费后,拦车杆会自动升起。我调取了车场的监控视频,发现很多车辆出入没有显示收费成功,应该是人为升杆让车辆出去。
经过进一步调查,背后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李某生 公司负责人
车场出口的监控每天16时都会短暂失灵,据保安杨某反映,是林队长故意断电,然后更换了他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到了22时,再恢复为公司的收款二维码,从中窃取停车费。我对比了之前的车场收入数据,初步估计,从2022年2月至今,可能被他盗窃了10万元左右。于是我代表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
2024年9月14日,李某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迫于压力,林队长和几名保安队员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那么,他们具体是怎么盗取公司的停车费的呢?
林某某,1982年出生,湘桥区人。投案后,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林某某保安队长
到车场担任保安队长一年了,公司之前许诺给我一些奖金一直没有兑现,我心里非常不满。到2023年9月份左右,我就萌生了要用自己的二维码替换商场停车场收费二维码,将停车费占为己有的想法。
为了确保安全,林某某专门用父亲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号并捆绑了银行账号。
林某某保安队长
打定主意后,我就在路边找了一家广告公司,让对方制作我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贴。后我在工作时,选择车辆出入较少的时间段,一般是下午4时至晚上10时,偷偷将自己准备好的微信二维码贴在停车场收费的二维码上,从而将停车费付到我的个人微信账户中。
因为出口处有监控,林某某又拉拢了手下几名保安一起合伙作案。
林某某保安队长
每次操作前,我就到停车场出口的保安亭那边,让当班的保安员蔡某某等人去关掉保安亭对面监控摄像头的电源,然后我就将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微信二维码,贴在保安亭这一侧的那个停车场系统的付款二维码上面。等我贴好后,再让保安员将电源接上。
蔡某某保安人员
2023年9月初至2024年6月底在车场当保安,正常都是下午5时左右,每次林队长到车场出口处的保安亭,叫我去关掉保安亭的监控电源,我就照做了,顾客扫到林队长自己粘贴的收款码付款,停车费没有到公司账户,系统不会识别,升降杆不会升起,林队长就让我升起横杆放顾客的车出去。
林某某保安队长
每次就贴几个小时,等到我要将二维码拿掉,我又让保安员去将监控电源关掉,然后我过去撕掉二维码,撕好后,我就示意保安员就将电源再次接上。
就这样,保安队长与保安人员“默契配合”,暗地里窃取公司的停车费。
林某某保安队长
直到2024年9月案发,差不多是一年时间,我通过替换停车场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盗窃钱款175859元。其中一部分钱被我分给蔡某某等几名保安。
蔡某某 保安人员
我知道林队长这种行为是在盗窃公司的停车费,我因为一时贪心,想着每月可以多拿点钱,我就帮他开关电源和放行车辆。我总共获利11400元。
杨某某 保安人员
林队长领导我们,他让我帮他开关监控电源和控制出口升降杆,我当然照干,过后林队长给我7200元好处费。
公司雇佣林某某等人,原本是让他们维持车场正常运营,确保车场安全。没想到这一伙人却合起伙来,沆瀣一气,监守自盗,致使公司损失惨重。那么,林某某等人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并于2024年12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于2025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王秀婷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某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潮州市潮安区某商场担任保安队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其亲属的身份注册新的微信账号,通过用该微信的收款二维码替换公司张贴在该商场停车场出口处的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盗取公司的停车费共计人民币175859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等三人先后担任该停车场保安队员,并在明知被告人林某某盗取公司停车费的情况下,仍在林某某张贴、撕毁个人收款二维码时关闭监控、在顾客扫码支付后抬杠放行,协助林某某实施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秀婷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某某盗窃公司停车费人民币175859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某等三人明知他人实施盗窃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赃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蔡某某等三人全额退赃,并均取得被害方谅解。
王秀婷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枫溪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对案件进行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等三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赔公司的经济损失。
王秀婷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偷换他人收款码看似来钱容易,却已触犯了法律的规定,面临着刑事处罚,警示大众切莫因贪婪而为之。同时,提醒广大商家要提高防范意识,对于张贴、放置在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收款二维码要定期进行检查与管理;收款时要确认钱款是否到账,同时可以开启资金到账实时语音提醒,保护好自身的钱袋子。
“若欲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林某某等人自以为使用更换二维码的方法偷梁换柱,秘密窃取,公司一定不会察觉。但干了坏事终究会暴露,他们也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实在是不应该!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枫溪人民法院协助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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